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优化稳定营商环境(2)

来源:环境保护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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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案审理过程中,福建某投资公司辩称,孙、徐经营的某福建燃气公司的主营业务与某福建投资公司与某福建天然气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且两

本案审理过程中,福建某投资公司辩称,孙、徐经营的某福建燃气公司的主营业务与某福建投资公司与某福建天然气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且两人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是为了告知燃气公司商业秘密,明显有不正当目的。因此,福建的投资公司有权拒绝提供。

法院认为,孙、徐作为福建某投资公司的股东,有权了解该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福建某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与孙、徐经营的燃气公司有一定的重叠,但公司的业务范围与公司的实际业务并不相同。福建某投资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涉嫌“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的,其相关抗辩难以得到支持。

据此,法院裁定福建投资公司应当自2008年7月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编制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和会计凭证。变得有效。 (含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提供给孙、徐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检查地点为福建某投资公司营业场所,检查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检查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孙和徐的其他主张被驳回。

阴阳合约股权转让

表示错误和无效

2016 年 9 月 15 日,张某与张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同意张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其在某教育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张某。张某与某教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张某同意将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给张某。转让时的5万元价格转给了张某某。协议签订后,张某向张某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双方还办理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

2020年8月20日,张某提出辞职,同年9月15日,上述股权变更登记在张某名下。但张某未向张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张某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某教育公司的企业档案信息显示,张某和张某还分别于2016年9月13日和2020年9月15日签订了两份0元的“股权转让”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张某某声称不需要向张某支付股权转让款。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双方签订了三份股权转让协议。应该以哪种协议为准?案件审理过程中,鼓楼法院从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履行过程、证据来源等方面综合判断了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

对于两份转让价格为0元的协议,法院认定其真实目的是配合股权变更登记程序,属于以虚假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无效。双方签署的转让价格为5万元的协议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协议。

据此,鼓楼法院认定张某未支付股权回购款构成违约,责令张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逾期5万元。支付利息;驳回了张的其他主张。

法规公平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和相对人故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隐瞒虚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告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等违约责任。为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在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自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公司拒绝提供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检查。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领取股利;公司增资时,股东按实际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同意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来源:法治日报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 网址: http://www.hjbhzzs.cn/zonghexinwen/2021/0905/2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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