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为嘉陵江流域生态环保立法 参与陈述或旁听

来源:环境保护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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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封面新闻记者 李媛莉 4月30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关于举行《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面向全社会征集立法听证会的陈

封面新闻记者 李媛莉

4月30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关于举行《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面向全社会征集立法听证会的陈述人和旁听人员。

根据公告,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计划在5月17日9:00,就《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有关问题在四川省人大机关举行立法听证会。听证的内容主要是就下列条款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适当进行意见听取:

第二十六条【风险防范体系】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流域船舶、运输车辆、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

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导致水体水质达不到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的,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措施。

第九十八条【未设置下泄生态流量在线监测装置】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下泄生态流量在线监测装置,未按照规定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一百条【水产养殖污染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水体以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船舶污染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海事管理的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未制定防止船舶溢漏应急预案的,或者未采取防溢流、防渗漏、防坠落等措施的;发生海损事故或者货物落水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以及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经营者承担。

(二)船舶经营者未将餐厨垃圾贮存在专门的容器中,收集上岸集中处置的,或者未如实记录处置情况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经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四川人大网站予以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根据公告,征集的人员包括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其中,与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或者关注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问题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报名争取作为听证陈述人参会,听证会组织者依据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和报名先后顺序,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遴选产生。听证陈述人为10人。

同时,听证会设立旁听席,欢迎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依据报名先后顺序确定。听证旁听人为10人。

即日起,有意者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准备书面发言材料,并在报名时书面告知发言的主要论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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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环境保护》 网址: http://www.hjbhzzs.cn/zonghexinwen/2021/0502/1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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